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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具备法律效力 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

  近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朱泽君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的说明。《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等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都在该《条例》中体现和固化。

  据悉,在此前的立法调研中,社会各界对《条例》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集中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中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全程电子化登记等方面的规定,普遍意见是将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对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制度,补充完善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有关内容等。

  《条例》明确了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定“全程电子化登记中,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了解更多电子签名信息,请访问我签文件(WoSignDoc)电子签名平台了解更多www.wosigndoc.com)

  由于《条例》仅为电子档案及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支撑,并无相关细化规定,因此各界建议关于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内容中增加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放宽有效的数字证书种类、明确各类申请人的签名方式、优化申请人提交材料等方面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省人大财经委在会上提出,有必要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以更好地推动改革。